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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关联方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供应商兼客户还兼竞争对手
发布时间:06-290杨阳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主营业务为LNG的采购、运输、销售以及原油、普货的运输服务,本次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目前已于62日首发上会并获得通过。此次上市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拟募集资金5.08亿元,分别用于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胜通能源上市在即,但翻阅公司招股书,仍能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关联方相关的问题点较多,或存在较大潜在经营风险。


关联方频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股东历史沿革情况,胜通能源第二大股东云轩投资于2021417日发生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苑兆瑞退伙,苑兆瑞之子苑炜入伙。目前苑炜对云轩投资持有出资比例5.29%,在合伙人中占第4位。

       我们注意到,包括云轩投资和另几家持股平台在内,其他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均为向其他既存合伙人转让份额,或者因原合伙人去世而由亲属继承份额。而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苑兆瑞与其妻子胡雪莲近年曾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执异45号《苑兆瑞、孔宪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苑兆瑞于2018年在与孔宪凤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冻结所持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的50%

       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6民终5589号《苑兆瑞、姚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0681执恢214号《姚凤林、苑兆瑞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苑兆瑞在与姚风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始终未履行法院裁定需执行的还款义务,于20212~4月被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对于苑兆瑞的最新执行裁定书于202142日下发,而云轩投资则于2021417日进行了合伙人变更,恐怕难以用仅仅是巧合来解释。在临近上市前变更合伙人,是否有协助苑兆瑞转移资产以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嫌疑,实际上又是否涉及股权代持的情况,或许值得进一步追问。

       此外,胜通能源在报告期内集中注销了10家关联方,而根据法院信息查询,现存的另两家关联方,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也曾经作为借出方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该两家企业均由公司实控人魏吉胜控制,其中胜通物流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重要关联方频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证明潜在财务风险较大,同时也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松懈,合规意识薄弱;而上市前集中注销大量关联企业,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至今为止在关联方内控方面存在较高风险。


表一:胜通能源关联方情况



主要供应商身兼数职藏隐忧

        胜通能源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2.90%81.48%84.83% 85.87%,远超行业平均约40%~50%的水平,且报告期内向最大供应商中海油气电采购金额占比均超过50%

        胜通能源表示,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系我国 LNG 行业特点和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共同影响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

       根据招股书信息,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胜通能源关联方珠海海胜始终为公司前三大供应商,LNG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17.14%20.74%16.27%。而公司同时却也在向珠海海胜进行LNG销售,金额分别为7.59万元、67.61万元、1554.20万元,占比分别为0.003%0.02%0.07%

        无独有偶,公司在向珠海海胜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其他采购中项目中却也显示2018-2020年也同时在向其采购运输服务。


表二:关联方销售情况


表三:关联方采购情况


       招股书中显示,珠海海胜是胜通能源与中海油气电子公司瀚海能源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可以从中海油气电获取持续稳定的 LNG 气源供应;公司为建立南方区域稳定的LNG 采购渠道、提升市场销售规模,因此向珠海海胜采购 LNG 具有必要性。但是,胜通能源并未解释同时对其进行LNG销售的合理性,也未解释同时向其销售和采购运输服务的理由。

       珠海海胜作为公司与最大供应商中海油气电子公司瀚海能源的合营企业,2018年成立后次年即成为公司前三大供应商,很难不令人质疑其中是否存在与中海油气电之间的特殊利益安排。另外,尽管胜通能源持有珠海海胜 65%的股权并推荐 3 名董事,但瀚海能源却享有对珠海海胜股东会、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这或许也说明珠海海胜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瀚海能源手上,胜通能源对于该合营企业的话语权较弱。

       而对于新奥能源,居然出现了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同时还是同业竞争对手的罕见情况。2018年、2019年,新奥能源分别为胜通能源第二、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0年,新奥能源为公司第四、第五大供应商,同时招股书中还将其列为同业可比公司。这样的情况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当利益交换的可能性,恐怕也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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