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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盐股份:曾与央企对簿公堂 一季度业绩显疲态
发布时间:03-140本刊记者 王柄根  


313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公告披露2023年第8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股份”)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据招股书披露,江盐集团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升级改造生产线,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江盐股份的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盐、元明粉等盐产品以及纯碱、小苏打等盐化工产品。公司现拥有制盐产能265万吨/年,产能规模、工艺水平居国内制盐行业前列。

近几年,在食用盐基本稳定的情况夏,江盐股份凭借着盐化工(主要是纯碱)产品实现了规模快速增长,但从今年一季度业绩预告看,江盐股份面临着增长停滞风险。另外,江盐股份曾与中盐江西盐化、中盐集团对簿公堂一事也令人大跌眼镜。

 

与中盐江西盐化、中盐集团对簿公堂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江盐股份存在一起与中盐江西盐化的已决重大诉讼和,相关案件背景及事实情况如下:

 

1)案件背景

 

①原告中盐江西盐化的设立背景

2007年11月,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公司改制前身)与原中国盐业总公司(现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出资设立原告中盐江西盐化,其中中国盐业总公司持股52.77%,江盐集团持股47.23%。中盐江西盐化主要负责江西省内食盐的运输、经营和结算,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1项,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需承担的合作义务为: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需将省内所有食盐、多品种盐用盐、畜牧渔业用盐、肠衣用盐、味精用盐以及小工业盐的省级调运批发业务交由双方合资设立的中盐江西盐化公司后续拟设立的中盐江西食盐配送有限公司,中盐江西食盐配送有限公司开业后,不得再设机构经营上述盐种的调运配送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另一合作方中国盐业总公司需承担的合作义务为:赋予中盐江西盐化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职能,享受国家食盐配送、国家储备盐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新公司做强做大;同时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履行在江西省盐化工领域的投资义务。

 

②产生纠纷的原因

中盐江西盐化设立后,中国盐业总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在江西省内的各项投资义务,加之行业监管、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引进央企目的无法实现,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从维护省属国资合法权益出发,未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江西省内全部食盐运输、经营、结算义务转移给中盐江西盐化,导致双方合作的目的无法实现,随之产生纠纷,直至2015年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改制时双方纠纷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重大已决诉讼情况

 

①一审情况

2017年11月,中盐江西盐化起诉发行人江盐集团违反设立中盐江西盐化的《合作协议》,违反同业禁止约定义务与食盐包装物结算价格等义务,要求公司合计赔偿损失1.12亿元。

2019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赣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盐集团赔偿原告中盐江西盐化有限公司食盐、小工业盐及包装物结算损失共计5,527.36万元。

 

②被告江盐集团上诉

2019年4月1日,江盐集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中盐江西盐化合作方与中盐集团、中盐股份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请求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③原告中盐江西盐化上诉

中盐江西盐化不服上述判决,2019年3月29日,中盐江西盐化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盐集团较一审判决增加赔偿金额5,527万元,合计赔偿1.12亿元。

 

④江盐集团另诉

2019年5月8日,江盐集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诉,诉请确认《合作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因中盐股份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请求中盐集团和中盐股份支付违约赔偿等共计15,968.28万元。

 

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情况

2019年6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确认该配送中心自2008年至2016年利润差额为110,547,273.11元[(2000万元×9年)-69,452,726.89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与江盐集团另诉案件合并审理。

 

⑥和解及双方撤诉

2020年12月16日,中盐集团、中盐股份、中盐江西盐化、江盐集团及江西国控签署《诉讼和解协议》,江西国控向中盐集团支付4,000万元,中盐江西盐化召开股东会审议将江盐集团持有中盐江西盐化的股份划转至江西国控,各方申请撤诉。

2020年12月17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中盐江西盐化和江盐集团撤诉。

以上是公司招股书披露的内容。

但我们从天眼查获取的信息看,一审当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公司的辩解,即中国盐业总公司对中盐新干盐化生产企业投资不到位、未能保证食盐配送中心享受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政策,不应要求被告(即公司)单方履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江盐集团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配送公司在计划指导下,负责江西省范围内原由原告江盐集团公司负责的省级批发调运的所有食盐(包括各类加碘小包装食盐、大袋食盐)、多品种盐用盐、畜牧渔业用盐、肠衣用盐、味精用盐以及小工业盐的调运批发业务,配送公司开业后,江盐集团公司不再设立机构经营上述业务,并由配送公司负责上述盐种的统一经营和结算,所有盐种维持现行结算价格不变,配送公司经营所需的食盐包装物由江盐集团公司供应,包装物的结算价格在确保配送中心每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的前提下由江盐集团公司与中国盐业总公司商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根据江盐集团公司所发的多份文件显示,江盐集团公司违反了约定,另行安排了会昌运销中心、江盐实业、强本科技公司经营上述业务,在配送中心利润未达到2000万元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了包装物价格。江盐集团公司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实际权益人即本案原告予以赔偿。被告改制时承继了原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权利义务,应是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辩称,中国盐业总公司对中盐新干盐化生产企业投资不到位、未能保证食盐配送中心享受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政策,不应要求被告单方履约。经查:协议双方在江西省新干县投资的氯酸钠生产线已经建成投产,“国家配送中心”已经挂牌启动,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配送政策要求,履行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也只是表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认定赔偿事实不清,并未对公司的违约行为否定。从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控掏腰包4000万元补偿中盐集团的事实看,也表示公司为违约一方。

本案还有意思的一点是,中盐江西盐化是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集团前身)持股52.77%、公司持股47.23%,即该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而中盐江西向公司提起这次诉讼,显然表明是中盐集团主导的,这是一次典型的大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导致的纠纷,而双方一个是央企,一个是江西省属国企。

从法院和最终的事实看,江盐股份是违约的一方,但招股书里公司对此事件的描述看,公司仍避免直接提及自身违约。另外,央企与国企合作,本来好事一件,但最终在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变成对簿公堂,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一季度业绩增长停滞

结合当前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江盐股份预计公司2023年一季度经营情况如下(以下预计未经审计):

 

近几年,江盐股份食用盐销量、销售较为稳定,但公司依靠盐化工(主要是纯碱)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盐化工又受益于宜春及新余附近锂业及光伏产业集聚。

但是近一段时间来,宜春锂矿乱象持续发酵。据了解,此前碳酸锂价格一路上涨,在利益的驱动下,江西宜春曾有部分村庄村民上山私挖滥采锂矿,带来了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而宜春作为“亚洲锂都”,去年还曾出现锦江水质异常、锂盐企业关停以配合检查的事件。2月24日晚,微信公众号“宜春发布”发文称,将依法严厉打击在全市范围内非法偷采盗采、私挖滥采、无证开采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锂电新能源产业有组织犯罪等行为。

另一方面,锂的下游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达到30%左右,增长将逐步放缓,价格战已开始。反映倒锂价格看,从去年底的50万元/吨以上下持续下跌,目前已跌至30多万元的吨价。

从公司一季度业绩预测将陷入停滞的情况,以及公司近几年的增长“引擎”纯碱的下游新能源产业链面临种种问题看,江盐股份的高速增长能否继续保持,还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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